2008-11-26 00:00
京政发(2007)5号
2007年1月31日颁布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2006年12月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开创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将相当一部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有利于保障首都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对确保本市履行“四个服务”的重要职责,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全面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基本要求:坚持服从并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促进执法,改善立法,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坚持不懈地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总体水平。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和区县政府及其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通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案件受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
(六)做好受理接待,拓宽受理渠道。各区县政府应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对外挂牌,配备接待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实际,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接待、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及受理机构等事项,并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七)协调处理好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关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八)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审理案件,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
(九)进一步创新案件审理方式。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可实行开庭审理,积极探索和完善案件审理听证制度,建立完善案件审理会审、会商制度。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
(十)充分运用和解、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努力化解矛盾,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十一)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按照规定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以及建立健全制度的监督意见。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建设的,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或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政府。
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特别是区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要逐步增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探索和规范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职业化和行政复议人员聘任新方式。
(十四)提高行政复议人员职业素质。要建设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做群众工作、解决复杂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努力加强作风建设,在办案中做到诚恳耐心、热情周到、行为规范、清正廉洁。
(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行政复议案例评析。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要完善与法院的信息交流制度。
(十六)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实现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监督、统计和评价联网。
六、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完善落实责任制
(十七)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相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案件统计报告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考核,考核情况要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加强领导,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八)强化各级领导在行政复议中的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本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的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十九)加强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依法开展工作。领导干部要积极出庭应诉,并定期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旁听活动,听取行政复议机构的典型案例评析。领导干部培训应包括行政复议有关法律内容。
(二十)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相应的公开审理场所,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相应设备,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把对行政复议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并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更要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让市民知晓并学会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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