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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3-15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制定本制度,根据本制度对入驻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的食品经营服务站各项资质进行审核登记。

(1)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服务站入驻所需资料

服务站入驻服务站,需上传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审核人员对服务站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系统中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入驻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开展网络服务站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服务站所需资质

入驻服务站成功后,须提交食品经营相关资质,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人员进行形式审核,并核实与入驻资料信息一致后,服务站方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3)品牌资质审核

服务站经营品牌商品的,需提交相应品牌商标注册证和授权证明文件,审核人员进行形式审核并在系统中登记。

(4)期限说明

服务站应保证入驻服务站认证资质的真实有效及合法性,如遇变更或注销等情况,应在变更或注销前及时结清认证服务站账号内款项,并提前1个月告知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服务站认证资质信息变更的,如变更前开设服务站继续经营的,还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服务站认证信息变更。

服务站认证时提交的相关资质过期的,应及时向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提交续期的新的资质证明。

(5)登记制度

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根据入驻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的服务站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入驻时间、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号、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号、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为了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内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制定本制度,对入驻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的食品经营服务站根据本制度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1)按照工商、食药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站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按照工商、食药等主管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服务站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3)不定期对服务站在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上线销售的食品或部分退货商品进行随机抽检,如发现抽检商品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将立即下架相应商品。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更加全面的预防食品安全违反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制定本制度,对入驻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的食品经营服务站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将采取如下制止及报告措施:

(1)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立即下架对应商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向有关部门报告。

(2)经回评人员监控到用户评价中关于食品质量问题的反馈时,对反馈商品整理登记并进行抽检,经抽检不合格的,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立即下架对应商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向有关部门报告。

(3)售后工作人员在处理售后的过程中,如发现用户反馈食品安全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立即下架对应商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向有关部门报告。

(4)用户主动向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客服反馈食品安全问题,客服了解反馈具体情况,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属实的,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立即下架对应商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向有关部门报告。

(5)用户通过工商、微博、贴吧等发表投诉食品安全问题,经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核实情况属实的,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立即下架对应商品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向有关部门报告。

严重违法行为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服务停止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制定本制度,并根据本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采取停止服务的措施。

(1)食品经营服务站资质违法问题的处理

食品经营服务站入驻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时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的,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立即停止服务站所有在线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关闭服务站,并扣除全部保证金,拒绝该服务站再次合作。

(2)食品经营服务站经营食品质量问题的处理

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通过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不定期抽检、用户售后反馈等)发现或者了解到服务站出售的食品有任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规定或者给用户造成损失,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有权采取立即下架商品、扣除服务站保证金用于赔偿用户的损失及终止合作等措施。

(3)食品经营服务站商品发布行为违法问题的处理

食品经营服务站发布商品信息存在以下行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发布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发布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发布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等。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立即下架对应商品,并扣除保证金补偿用户,情节严重者终止合作。

(4)食品经营服务站其他违法问题的处理

食品经营服务站在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经营食品期间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卖家中心公示警告;在线商品降权;下架所有商品;取消合作;冻结账户余额、保证金、货款;扣除全额保证金,关闭服务站。

食品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为了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内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制定本制度,并根据本制度积极处理食品投诉举报问题。

(1)在北京民福职工帮扶中心内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分级处理:

A、一级客服人员定期汇总用户的各种投诉举报,反馈给客服班长;

B、客服班长定期处理用户投诉事宜,并定期汇报处理结果;

C、严重投诉举报等客服班长无法处理事宜,相关法务人员协助处理;

D、根据处理结果,对用户进行赔偿或者安抚,对违法服务站进行处罚;

E、定期对历史投诉举报问题分析总结,预防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2)在处理投诉举报时仔细聆听了解用户投诉的原因,询问投诉内容、原因、对应订单及涉及的商品信息,并尽量留下用户的联系方式,以便处理过程及处理后的回复反馈;

(3)受理投诉举报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记录。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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