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
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疾控中心:
《福建省卫生计生系统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
管理办法》已经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第7次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科学性、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卫生计生系统组织实施或委托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实施采样,并根据工作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疾控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采样工作(以下统称“采样机构”)。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采样的,疾控机构应派专业人员共同采样,确保采送和送样质量。
第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环节包括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餐饮等。采样类型包括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
第六条 采样机构应负责采样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样和送样工作。
采样机构应当建立食品采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采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采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采样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采样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数据。被采样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
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条 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采样方案制定的食品类别、品种、环节和产地等要求进行采样。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满足采样要求,需对采样方案进行调整的,采样机构应说明原因,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后调整采样方案。
第九条 采样人员可以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所、食品生产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提前告知被采样单位或由其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样品及相关资料应当由采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采样单位送样或寄送。
第十条 样品的采集应由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完成。采样后应及时填写样品标签和采样记录单,并进行网络填报。按要求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包装(分装)、运输和送检,避免因样品损坏或保存不当等造成变质或污染而影响检验结果。
第十一条 采样量应能客观反映样品的污染状况并满足实验室检验需要。需留样备检的,每份样品应采集一式两份。
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承检机构留样,按照样品保存要求妥善保管。留样时间至少为检验完成后6个月。
第十二条 疾控机构负责对样品采集的质量进行审核,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盖章确认。采样机构采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的,疾控机构应予以退回,采样机构应按采样方案要求重新采样。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标签等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采样不规范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采样经费应符合规定,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省、市疾控机构应将采样质量纳入对本单位及基层疾控机构质量控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采样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采样过程弄虚作假的,将纳入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委托采样机构黑名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